為加快城市軌道交通建設,規范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與審批,保障軌道交通建設順利推進,日前,深圳市軌道辦起草了《深圳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管理規定(送審稿)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并提交深圳市司法局審查,這是我國針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首次進行專門立法。《規定》提出,項目工程可行性報批到完成圍護結構施工許可有望最短縮至68個工作日。
從深圳市司法局了解到,這是深圳首次為軌道交通建設立法,這也是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首次專門立法。
據悉,軌道交通項目一直缺少專門的法規,依靠現有工程建設項目的法規規劃報批報建較為困難,審批流程復雜,審批時間長,項目審批滯后于工程的建設,導致軌道交通項目未批先建,建設管理風險突出、管控壓力大。
為增強立法的科學性、民主性,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,深圳市司法局將《規定》送審稿及說明全文公布,征求社會各界意見。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5月16日前提出意見。
深圳市委市政府近期提出了加快軌道交通建設,拓寬對外鐵路輻射渠道,建成“2個1000公里”(1000多公里地鐵、1000多公里高鐵)的骨干交通網絡的工作目標,當前深圳市急需加快地鐵、高鐵、城際軌道建設,構建均衡協調、更具承載力、帶動力的城市格局夯實交通基礎,充分發揮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核心引擎作用。
軌道交通項目與城總規、土總規不符時,由于規劃調整時間較長,導致項目審批嚴重滯后,甚至出現建成通車后仍無法辦理項目規劃審批手續、被查違處罰的情形,如僑城東車輛段,繳納了罰款,但由于涉及城總規調整,導致項目規劃手續補辦至今無法完成。
軌道交通項目作為最大的民生工程,卻成為違法項目,致使政府審批部門承擔了巨大的行政審批、信訪維穩、甚至法律訴訟等方面風險和壓力。
《規定》編制針對軌道交通建設中立項依據、選址與規劃沖突、占用權屬用地、地下空間開發、審批時間長、設計周期長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辦理、施工許可辦理、用地合同辦理等審批問題,優化審批前置條件,提供了審批依據,解決了原審批過程中各職能部門的法律障礙,確保審批具有可操作性。
記者了解到,針對軌道交通項目的特點,《規定》合理設置各審批環節的審批條件和審批時限,并非一味壓縮工作時限和減少審批事項。如工可審批和概算審批時限均延長至30個工作日。
此外,不再辦理臨時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,解決臨時改遷市政管線類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辦理問題。
《規定》第十七條明確,不進行上蓋物業開發、不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用地視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,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可先行核發選址意見書、用地預審意見、用地規劃許可。